地税普通发票印制审批

1.办理部门负责人:征管科吴静,8222051。
2.办理对象:我市申请印制地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3.办理条件:(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3)提出印制票据书面申请,并附票据式样一式两份。
4.办理程序:(1)纳税人提出印制普通发票书面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2)县(市)分局复核,签署意见上报市局;(3)市局办理审批手续。
5.办理时限:市局受理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6.收费标准:按照湖南省物价局[2000]湘价费字第266号规定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
7.监管部门负责人:监察室毛爱社主任,8248293。
8.办事纪律:发票印制审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办事公开、集体审批的原则,及时受理,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杜绝以权谋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