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减免

1.办理部门负责人:农税科刘润生。
2.办理对象: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事项。
3.办理条件:(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损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4.办理程序:纳税人(或单位)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直接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手续。
5.办理时限:10天。
6.监管部门负责人:市局副局长,欧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