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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部门负责人:税政三科邹伟雄,8210412。
2.办理对象: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3.办理条件:(1)扣除项目(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金额在3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2)纳税人的申请税前扣除符合税收政策的规定;(3)纳税人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技术开发费抵扣在年终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提出申请;(4)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据真实;(5)科、征收分局审核意见,呈报机关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4.办理程序:(1)纳税人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受理,调查核实;(2)县(市)分局复核,经减免税审批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年减税前扣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签署意见上报市局;(3)市局审核,必要时调查落实,科务会集体研究后,办理审批手续,报市局减免税审批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批;(4)年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签署意见上报省局。
5.办理时限:凡要上报市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县(市)分局须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市局,凡要上报省局审批的,须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市局。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监管部门负责人:监察室毛爱社主任,8248293。
8.办事纪律:税收的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依照税法政策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办事公开、集体审批的原则,及时受理,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杜绝以税谋私。
备注:只受理下级地税机关上报的减免税,不直接对纳税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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