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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部门负责人:征管科戴学斌副科长,82222051。
2.办理对象: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3.办理条件:(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障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2)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各种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4.办理程序:(1)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书面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受理,调查核实;(2)县(市)分局复核,签署意见上报市局;(3)市局审核,必要时调查落实,签署意见后报省局审批。
5.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规定。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监管部门负责人:监察室毛爱社主任,8248293。
8.办事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办事公开、集体审批的原则,及时受理,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杜绝以权谋私。
备注:只受理下级地税机关上报的减免税,不直接对纳税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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