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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部门负责人:路政科科长朱洪权,8622248。
2.办理对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3.办理条件:(1)申请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具备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的行为能力;(2)申请人必须提供法律规定的办理许可证的一切手续;(3)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4)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5)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
4.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首先就有关具体事项向当地、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审批表》,并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施工说明、施工计划、施工平面图等相关文件和资料;(2)审查申请: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在七日内对有关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派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勘查图》,同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市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市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在三日内就有关事项签署意见报省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3)颁发许可证:省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接到有关申请事项后,应在五日内做出答复,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应当批准申请人的请求,依法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及时退回申请,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5.办理时限:30天。
6.收费标准:湘价费(2002)44号文件。
7.监管部门负责人:市公路局纪委。 吴加春,8626010。
8.办事纪律: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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