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部门负责人:综合业务科副主任科员龚军,8841912。
2.办理条件:(1)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3)已盖公章的经营企业、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企业与外商签订的进出口合同原件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5)经外经贸部门、税务机关、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审批、填写或盖章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6)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和《加工贸易法律责任担保函》;(7)由海关核发的《合同执行情况登记本》;(8)已填写并盖章的《合同预录入呈报表》;(9)已填写商品品名的《进出口商品预归类表》。
3.办理程序:(1)填好《合同预录入呈报表》;(2)预录入(报关行);(3)报海关;(4)验厂;(5)三级审批;(6)合同金额超50万美元的报长沙海关。
4.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手续费。
6.监管部门:长沙海关关税处、岳阳海关。
7.办事纪律:严格审核,照章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