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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部门负责人:律师公证管理科科长李新跃,8216491。
2.办理对象:公证处公证员。
3.办理条件:(1)具有公证员资格;(2)在公证处执行职务。
4.办理程序:持照人应于年底前向公证处提交《公证员年度注册申请表》,由公证处对其年度工作从德、勤、能、绩几个方面进行评议,作出鉴定。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持照人年度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完成业务工作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注册的意见,报注册机关审核注册。注册机关对审核不合格的,可依有关规定,作出延缓注册的决定。
5.收费标准:代省厅收取注册费,标准由省厅定。
6.监管部门:公律科、市公证员协会。
7.办事纪律: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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