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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部门负责人:基层(企业)司法科周建良,8218775。
2.办理对象: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
3.办理条件:(1)有符合《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三名以上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例。
4.办理程序:(1)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呈报;(2)由市局基层科审查;(3)局党组研究确定;(4)报省厅备案。
5.办理时限:30天。
6.收费标准:不收费。
7.监管部门:省司法厅基层处、市局纪检组。
8.办事纪律:严格规划,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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