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册登记费

序号

收费项目

立项级次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企业注册登记费

中央

 

1

开业注册登记费

1)

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

按注册资金总额

0.8‰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

超过的部分

0.4‰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

超过的部分

不再收取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300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

筹建企业

50

2)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

 

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

注册资本总额

1‰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

超过的部分

0.5‰

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

超过的部分

不再收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300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以承包合同额计算

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

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

5‰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

属勘探开发期的

2000

进入生产期的

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

合同承包额

同上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的分行

同上

3)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注册登记费

600

延期注册登记费

300

4)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

1000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

100

2

变更登记费

1)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00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20

2)

外国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100

3)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占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

收取了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变更登记费;

未超过一千万元的

增加部分

1‰

超过一千万元的

增加部分

0.5‰

超过一亿元的

增加部分

不再收取

3

年度检验费

每 户

50(本年度内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检费)

4

企业因证明遗失、损坏等原因,须重新补(换)证照的

每份

50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

每份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