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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事项:收取、拨付基金。
2.办理部门:市建工局劳保办副主任陈志军,8222903。
3.办理对象:建设单位、拨付的建筑企业。
4.办理条件:劳保基金收取根据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劳保基金拨付条件:(1)有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2)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3)企业的人员相对稳定,并建立了劳动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
5.办理程序:(1)审批拨付企业的条件;(2)填写拨付审批表;(3)由经办人、劳保办主任、分管局长依次审签;(4)结算后,由财务科办理拨付。
6.办理时限:即审即拨。
7.收费标准:收取工程造价3.5%的劳保基金。
8.监管部门:市建工局监察室,8249964。
9.办事纪律: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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