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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采矿权申请、城镇抽取地下水地灾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2.办理部门:地环科科长李志宏,8217623。
3.办理对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4.办理条件:依据国家资源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
5.办理程序:三级评估,市局组织专家评审,市局认定;二级评估,市局初审,省厅组织专家评审,省厅认定一级评估、市局出具意见,省厅初审,部组织专家评审国土资源部认定。
6.办理时限:5天内。
7.监管部门负责人:市局纪检组卿熙臻,822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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