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部门负责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黎健康、余岳生,8841963。
2.办理对象:灾区。
3.办理条件:(1)按国家民政部、统计局颁发的《自然灾害统计制度》(民发[2001]83号文件)收集、查核、上报灾情);(2)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配和检查救灾款物;(3)按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城市社救工作有关政策,检查指导五保供养和城市社救工作。
4.办理程序:(1)由村、乡、县(市)逐级上报灾情;(2)中小自然灾害造成灾民生活困难,由市及其以下人民政府解决;(3)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灾民生活困难,以自救为主,国家辅以救济。由各县(市)区书面电脑上报市局;(4)市局组织调查核实并上报,向上级争取救济款,拟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5)上报审查同意后分配救灾款物,并跟踪检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监管部门负责人:纪检组翁光贤,8841851。
7.办事纪律:公开、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