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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部门负责人:医疗保险科科长,阳勇,
8224073。
2.办理对象:用人单位因工负伤职工。
3.办理条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中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八条、九条之规定。
4.办理程序:(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报告,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2)申请工伤认定报告的主要内容:①职工本人基本情况;②事故概况和本人责任及事故处理情况;③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④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企业。
5.办理时限:7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6.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办事纪律:程序公开、依法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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