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1.办理部门负责人:医疗保险科科长,阳勇,8224073。
2.办理对象:零售药店。
3.办理条件:⑴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⑵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有健全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⑶严格遵守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⑷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⑸能保证营业时间最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员需经州、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⑹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办理程序:(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材料;(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3)审查合格的由市劳动行政保障局审批,并给定点医疗机构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5.办理时限:及时审批。
6.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办事纪律:程序公开、办事公正、依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