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部门负责人:医疗保险科科长,阳勇,8224073。
2.办理对象:医疗机构。
3.办理条件:⑴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⑵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⑶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⑷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⑸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有关政策,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4.办理程序:(1)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材料;(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3)审查合格的由市劳动行政保障局审批,并给定点医疗机构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5.办理时限:及时审批。
6.监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7.办事纪律:程序公开、办事公证、依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