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办理部门负责人:科技标准产业科科长涂厚文、副主任科员李凌,8237133。
2.办理对象:市从事环保技术、产品、设施、工程治理的单位和个人。
3.办理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3)具有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授予的相关资质;(4)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4.办理程序:办理《环境保护资质认可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科技标准产业科填写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申报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技术力量、资产、信誉情况,办公、工作场所证明;(3)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资质原件及复印件。
5.办理时限:收到申请表七日内批复。
6.收费标准:按规定收取适当工本费与资料费。
7.监管部门负责人:市环保局纪检组马先明,8225043。
8.办事纪律:公开、公平、公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