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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部门负责人:渔政船舶检验站站长高四新,8213830。
2.办理条件:对捕捉、出售、利用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3.办理程序:(1)提交申请捕捉、出售、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2)由市渔政管理站报省渔政处审核批准后,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方可进行捕捉、经营、利用活动。
4.办理时限:随时申请,马上报批。
5.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动物资源保护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费[2002]393号文件。
6.监管部门:市畜牧水产局纪检组。
7.办事纪律:遵循保护利用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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