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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低保重新申报审批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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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确保城市低保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结合实际,决定从2006年6月下旬起,对我区已享受城市低保救助的对象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原已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在6月28日至7月31日内,由户主通过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低保审批手续。 二、凡重新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应按所在地低保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包括: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水、电及电话缴费单据、全家合影照片等。申报对象要积极配合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凡不予配合的一律不予办理低保。 三、按照“应保尽保”和“该保才保”的原则,未享受城市低保救助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可按程序同时提出申请,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四、原已享受低保救助的对象,7月31日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自8月1日起一律停发其低保金。 五、各街道办事处、乡民政办(所)要按照本通告精神严密部署,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此次重新申报审批工作。要在重新审批登记的基础上认真规范按月审批,并做好动态管理和分类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困难群众的利益。 特此通告 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政局
2006.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