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岳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
通 告
岳政告[1999]3号
为了消除燃放烟花鞭炮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减少火灾隐患,维护城区公共卫生与安全,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根据人大代表的建议及广大市民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
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范围:岳阳楼区八个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五里乡,北港乡的枫树村、奇家村、望岳村,梅溪乡的冷水铺村、延寿村、城陵矶村,洞庭乡的东风湖村、吉家湖村、捕捞村、知青场(市殡仪馆内除外);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站前路管理处、通海路管理处、南湖旅游度假区辖区(湖滨地区除外)。
二、 全市性重大涉外活动,如需燃放烟花鞭炮,必须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并严格限制在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
三、 城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管理工作由市禁炮办负责。日常禁炮工作由市城管监察支队、巡逻支队110报警中心、岳阳楼区禁炮办公室负责。公安、工商、交通、民政、新闻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居委会(村)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助禁炮部门做好禁炮工作。
四、 在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鞭炮范围内,公安部门不得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五、 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鞭炮的,由公安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二)、单位燃放烟花鞭炮的,每次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收烟花鞭炮。
(三)、个人燃放烟花鞭炮的,每次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没收烟花鞭炮。
(四)、单位、个人在宾馆、饭店、酒家、庙(教)堂等场所举办各类活动燃放烟花鞭炮的,除对责任者处罚外,并对该宾馆、饭店、酒家、庙(教)堂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机动车上沿街燃放烟花鞭炮的,首先追究驾驶员的责任,由公安交警、巡警当场扣缴驾驶证,没收烟花鞭炮,并对该驾驶员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
各级领导机关和市直及驻市各单位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配合和支持城管、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管理工作。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并监督、制止违禁行为。
七、 对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拒缴罚款,系单位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子女的,由该单位责任人责成单位财务垫付,然后从干部、职工工资中扣除;系无单位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通告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岳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五日(2004年元月重新翻印)